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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胡蓝之狱

胡,即胡惟庸,蓝是蓝玉,胡惟庸案和蓝玉案是明初四大案中的两个。

胡惟庸(?~1380),凤阳府定远县(今属安徽)人。早年于和州追随朱元璋,颇受宠信。历任元帅府奏差、转宣使、宁国主簿、宁国知县、吉安通判、湖广佥事、太常少卿、本寺卿等职。洪武三年,拜中书省参知政事。六年七月,任右丞相;约至十年进丞相。位居百官之首。

明朝建立后,于洪武元年设左、右丞相,丞相之下设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职,为丞相的属员。朱元璋先后任命过四员丞相:李善长、徐达、汪广洋和胡惟庸。其中胡惟庸在中书省主政时间最长、权最重。胡惟庸很早便以精明干练受知于李善长,李曾多次推荐和提拔他,后来胡惟庸的女儿嫁给了李善长的唐侄李佑,成了亲戚,因此,胡惟庸与李善长关系甚为密切。胡惟庸任丞相后,权势一天比一天大,便专权跋扈起来,不能自我克制。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他往往不奏请皇帝便径行处置。内外各衙门上奏皇帝的奏章,有不利于自己的,总是隐藏起来,不予上奏。结果,一时间各方喜好钻营之人及功臣武夫失职者,都争相投其门下。贿赂给胡的金帛、名马、好玩之物,不计其数。这样使胡惟庸的势力大增,他仗势也更加肆无忌惮,并极力排斥异己。大将军徐达深恶其奸,将他的不法之事上告朱元璋,胡惟庸得知后,即企图陷害徐达。刘基(伯温)病重,朱元璋派胡惟庸带医生前去看望,不久刘基暴死,胡惟庸成了重点怀疑对象,大家都以为刘基的死跟胡惟庸有关。朱元璋也对胡有所警觉,欲对胡以惩戒。一次,胡惟庸的儿子骑马在闹市奔跑,不慎坠落死于马车下,胡惟庸便处死了车夫。朱元璋大怒,令胡惟庸偿命,胡想以金帛了结此事,朱元璋不许,胡惟庸非常害怕,就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密谋,并通知各方跟随自己的人随其起事。胡惟庸还和当时被朱元璋谴责的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往来密切,胡让二人在外地招兵买马,准备造反。胡惟庸的行为越来越离谱,性质越来越恶劣。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御史中丞商暠时揭发了胡惟庸的阴谋之事,朱元璋忍无可忍,于是下令杀了胡惟庸。同时牵连被杀的还有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这就是明史中著名的胡惟庸案。

但此案尚未结束。胡惟庸被杀后几年中,胡惟庸的一些反叛之事又被揭发出来。洪武十九年(1386),有人交待胡惟庸有通倭之事。洪武二十一年(1388),大将军蓝玉北征大漠,捕获元朝旧臣封绩,负有禀告责任的李善长却不将此事奏于朱元璋,后来封绩交待了胡惟庸使其通元后主之事。洪武二十三(1390)年,李善长家奴卢仲谦告发了李善长与胡惟庸往来情况;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亦告发了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胡惟庸共谋不轨之事。至此,朱元璋震惊,认为李善长与胡惟庸有亲戚关系,已形成了反叛朋党,罪孽深重。随即处死了77岁的太师、韩国公李善长及其家七十余人。朱元璋并不就此罢休,继续追究与胡惟庸有牵连者,大开杀戒。最终,因胡案被诛或已死被追夺封爵的功臣共计有21侯,株连而死者共达3万余人。此案“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明史•列传》第196卷)。

蓝玉,定远(今属安徽)人,早年随朱元璋起兵,勇敢善战,功绩显赫。他曾参加伐蜀、北征、讨西番、平云南之战。洪武二十年(1387)任大将军,二十年封凉国公。明太祖朱元璋比之为汉代卫青、唐代李靖。但蓝玉却恃功骄横,夺占民田,多行不法行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锦衣卫告其谋反,结果被族诛,牵连致死者达一万五千余人。此案被称作蓝玉案。(《明史•蓝玉传》卷一百三十二。)

朱元璋借“胡惟庸案”、“蓝玉案”,不仅大杀逆臣反将,更主要的是从制度上加强皇权。早在“胡惟庸案”之前的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朱元璋便废除了行中书省,设置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民、刑、兵之权。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胡惟庸案”案发之后,朱元璋趁机取消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朱元璋直接统管六部。又设都察院监察百官,设锦衣卫等特务机构对朝臣和百姓进行监督。而且,诛杀功臣宿将,也是为了消除皇帝宝座的潜在觊觎者,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

思考题:

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

2.试述朱元璋重典治吏。

分析提示:

1.法律规定及适用

朱元璋在建国之后,大力整顿吏治,制定严刑峻法,“重典治吏”。当时法令规定,凡是发现有贪赃害民的官吏,百姓可以直接擒拿送至京师。若有敢阻挡者,即行灭家灭族。明《大诰》甚至规定凡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者,若赃至六十两银子以上者,一律斩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他把府、州、县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又在官府公座的两侧各悬挂一个塞满草的人皮袋,使办公的官员随时提心吊胆,不敢再犯法。他还采用挑断脚筋、剁手指、砍脚、断手、钩肠、割生殖器等酷刑威慑贪赃枉法之徒。胡惟庸、蓝玉都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处以极刑,按照明律是符合规定了。

《大明律》专设的“奸党”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以加强君主集中的专制制度。胡惟庸案中,朱元璋认为胡惟庸、李善长等人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朋党体系,凡是有牵连者,不分首从,都给与严厉惩罚,正体现了以上这些规定。

《大明律》对谋反罪规定:“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分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本案中,胡惟庸勾结外敌,有谋反,谋叛之嫌,律当处死。株连其家属也是律中之规定。但是,本案中的株连范围过大了,对一些稍有关联的甚至没有关联的都杀掉,这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有滥刑的嫌疑。

《大明律》对谋叛罪规定:“凡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

明太祖在惩治官吏中,可以说是不徇私情的,凡是犯法者,一经发现,不管是谁,都严加追究。明初有人检举他的侄儿朱文正违法乱纪,朱元璋立即罢他的官。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出使办事时私贩茶叶,朱元璋照样下令依法把他处死。对亲属尚且如此,处决像胡惟庸、李善长、蓝玉这样的有谋反之罪的臣属更在情理之中了。

2历史影响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设立丞相,宰相制度得以形成,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宰相是辅佐专制君主处理政务的最高官职,汉代名相陈平说宰相“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抚万民、明庶物;外镇四夷诸侯,内使卿大夫各尽职务”。可以看出几乎国家政府上下内外的事都归宰相管辖,其权势非常之大。宰相制度有其制约皇权,通达政务之利,但由于宰相直接管理朝中百官,所以非常容易率领百官与皇帝对抗、架空君主甚至出现谋权篡位的严重后果。所以自从宰相制度设立以来,皇帝和宰相的斗争就从来没有间断过。随着中国古代政治日益走向高度专制集权,宰相也日益成为皇帝直接统命百官、掌控天下的绊脚石。废除宰相制度是皇权发展、皇权与相权斗争的必然结果。

朱元璋深刻认识到丞相权力过于庞大,是皇权的重大威胁。他通过胡惟庸一案,诛杀了明初的三大丞相,另一丞相徐达也被朱元璋于另一场合害死。朱元璋借此案废除了中国历史上的丞相制度,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体制的一大变革。废除丞相制度,使皇权在不受任何机构制约的条件下运作,标志着专制制度达到了极至。但是,丞相废除了,原来丞相所担任的工作不可能废弃不做,而皇帝一人又不可能胜任,所以明朝在废相后,转而重用内宫太监,因此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独特的太监专权、滥权,给明朝吏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明朝所开创的政治制度不仅影响有明一代,对清朝也有很大影响。清朝也没有丞相设置,但由南书房、军机处等中枢机构代之。

明朝采用重典治吏,从一个方面反映统治者尤其是朱元璋对贫苦百姓疾苦的关心和对贪赃枉法之官吏的憎恨,但是主要还是从维护统治者的长久统治出发,而对破坏其统治秩序的人的惩罚。尤其明重典治朝臣,其措施主要有:一,首创“奸党罪”,犯此罪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二,严禁内官包括宦官内臣及皇帝的近待人员与外官即各衙门官吏“私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形成派系,欺君罔上,违者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三,剥夺权臣擅自用人的权力,以防结成私党。凡提拔、任命官职,必须通过朝廷;如是权臣的亲属则须奉皇帝特旨方可任用。违者处斩刑。明重典治吏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严惩贪官污吏,这方面前已述及。这些措施起初对肃整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发展经济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依托王权与专制制度,严法整治贪官赃吏,只可收一时之效,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而且,“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对重刑诚惶诚恐,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如洪武年间刑部尚书杨靖所说:“今天下有司,乃有累年稽缓者,致使案牍山积,庶务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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