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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0 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可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 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

案件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3 检察院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最后修改: 2019年09月1日 Sunday 16:33